一、
本縣縣民,均可向本中心申請領用借書證。
二、
申請借書證者,應備戶口名簿並填具申請卡向本中心申請核發。(家長代辦請出示證件)
三、
借書證遺失時,須親自向本中心辦理註銷,憑戶口名簿辦理補發,並繳交工本費五十 元。
四、
讀者地址、電話若有變更,請速向本中心辦理變更登記,便於連繫。
五、
借書證不得轉予他人使用,如經發現,除沒收借書證外並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。
六、
借書證申請時間除春節、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及星期一休館不開放外,週二至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。
讀者借閱圖書時,應憑本中心所發借書證,親自辦理借書手續,不得委託他人代借。
每次借書以十二冊為限,借期三十天,到期歸還,不辦理續借。
借書逾期不歸還者依照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。
下列圖書概不借出本中心兒童閱覽室之外:
1.
字典、辭書、百科全書
2.
報紙、現期雜誌
3.
地圖、圖集、圖表
4.
室內所陳列之各項參考書
5.
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便借出之書
借出之圖書,如遇本中心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時三日內交還,否則停止借書權利一個月。
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、撕毀、圈點、評註、剪割等情事應負賠償之責。
七、
借書時間除春節、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及星期一外,週二至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。
書籍遺失或污損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賠償(視聽資料需為公播版)。
1.如無法購得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 圖書以新台幣定價者,依該書定價計價,以「基本定價」定價者,依該定價之50倍計價,未標明定價者,中文書每一面以新台幣1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 書面數者,小說類每冊以新台幣四百元計價,其他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。附件遺失以整套賠償。
2.視聽資料依定價賠償之,未標明定價者,錄影帶、VCD等以二千元計價,DVD以三千元計價,錄音帶、CD以五百元計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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